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4+2)学生在本校第一专业修读时已经修读过《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所要求的相同或相似课程,并已取得相应学分的,在第二学士学位学习过程中,可免修该课程,依据第一专业的成绩直接认定为该门课程成绩。认定须遵循如下原则:
1.已修读的课程学分不少于《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相应课程所要求的学分;
2.已修读的课程内容完整覆盖《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培养方案》相应课程所要求的教学内容;
3.对于多门课程合并替代一门课程的,取多门课程的平均分进行认定;
4.认定申请统一由教务处考务科办理,每位学生在校期间仅有一次申请机会;
5.学生须于学院毕业审核正式启动之前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6.具体对应课程详见附件,未尽之处,参照执行。
法学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课程与本科第一专业课程对应关系.doc
教研科 考务科
201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