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人才培养模式
改革实验班基础学习阶段考核办法(试行)
法大发〔2015〕121号
(2015年11月25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障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以下简称“法学实验班”)培养质量,规范法学实验班学生基础学习阶段考核工作,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学分制管理办法》、《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和《中国政法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学实验班实行两阶段融贯培养。基础学习阶段基准学制四年,应用学习阶段基准学制两年。
第三条 依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招生章程》,法学实验班学生在完成基础学习阶段之后,经考核合格方可进入应用学习阶段。
第四条 法学实验班学生的考核在第七学期进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进入应用学习阶段:
(一)品行优良,在校期间无记过以上处分;
(二)修读学分达到培养方案基础学习阶段课堂教学学分的65%;
(三)未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形:
1.基础学习阶段全部专业必修课二分之一及以上成绩未达到70分;
2.任一学年内5门次以上(含)必修课未取得学分;
3.基础学习阶段必修课未取得学分的课程累计达到九门次。
(四)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或其他语种非专业外语四级考试成绩达85分。
第五条 学生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任意一款的,属于考核不合格,丧失进入应用学习阶段的资格。
第六条 考核合格的学生,取得附条件申请进入应用学习阶段的资格。学生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出进入应用学习阶段的申请,学院审核批准后统一报教务处、研究生院登记备案。
未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学院提交进入应用学习阶段申请的,视为放弃应用学习阶段学习的资格,不能进入应用学习阶段学习。
第七条 取得附条件申请进入应用学习阶段资格的学生,在第八学期出现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一、三款的,或没有完成基础学习阶段培养方案额定学分要求的,或不能按期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的,撤销进入应用学习阶段的资格。
第八条 未取得进入应用学习阶段资格的学生,在本科修业年限内完成法学实验班培养方案规定的基础学习阶段的学分要求的,可以提出申请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中国政法大学普通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的规定,获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
第九条 考核工作由教务处组织实施,与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工作同步进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