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兼任实验课指导教师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校教字[2016]第091号)
时间:2017-04-07 00:00:00  来源:教务处   点击:

 

教师兼任实验课指导教师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

2006年12月29日制订,2016年12月31日修订)

第一条为鼓励教师从事实验教学工作,大力加强实验教学,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专职的实验课指导教师岗位,为实验课配备专职实验课指导教师。专职实验课指导教师不足的,可以由教师兼任。

第三条兼任实验课指导教师的教师,应当履行实验课指导教师岗位职责。

第四条教师兼任实验课指导教师完成的实验教学工作,包括:

(一)课堂教学的实验教学环节完成的实验教学工作;

(二)单独设置的实验课程完成的实验教学工作;

(三)实验室开放中指导学生进行课外实验活动完成的实验教学工作;

(四)实验开放共享项目中指导学生进行实验活动完成的实验教学工作;

(五)经教务处批准进行的其他实验教学工作。

第五条教师兼任实验课指导教师完成的实验教学工作,实验教学工作一课时计作课堂教学一课时,计算工作量并发放课时补贴。

第六条教师兼任实验课指导教师工作的,由教师所在院部统计每位教师所完成的实验教学工作的课时,报经教务处审核后,随工资发放课时补贴。

第七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2016-2017学年春季学期开始施行。

 

教 务 处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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