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管理办法​(试行)(法大发〔2016〕149号)
时间:2017-04-22 00:00:00  来源:教务处   点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支撑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工作,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及其所在实验室资源的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技术服务和运行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是指参加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所在的实验室将大型仪器设备及其所在实验室资源向全校及社会开放,由其他单位、个人用于教学、科研和技术开发的行为。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共用应遵循校内教学、科研优先的基本原则,在保证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对校外开放。

第三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为国有资产,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学校。参加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由学校委托依托单位和部门进行维护和管理。

第四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的界定范围是:单价在人民币 4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台(件)价格虽不足 40 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或需要配套使用,整套价格在人民币40 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虽不足 40 万元,但属于教育部明确规定为精密、稀缺或学校认定为应当重点管理的仪器设备。上述大型仪器设备不论以何种经费购置均应列入可开放共享范围。

第五条  参加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必须状况良好,具备正常运行开放使用的条件。学校鼓励大型仪器设备主动对外开放,首批(试点)开放共享的设备由学校统一普查、遴选后确定。未列入首批开放共享范围的,可由各实验室提出申请、学院审定、学校批准后列入开放共享范围。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开放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统筹和监督。校院两级开放共享平台日常管理由具体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政策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各实验室及其所在学院要充分重视开放共享工作,为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配备高素质的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建立健全大型仪器设备运行、维护制度和开放服务规范,提供高质量和高水平的服务;建立开放服务与使用记录档案,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  参加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所在的实验室,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服务的基本承接单位。在开放服务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取现金或将收入转入其它校内账户。

 

第三章  开放基金管理

第九条  为支持、鼓励学校大型仪器设备面向校内外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单位或个人使用以及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

第十条  开放共享基金通过学校从财务预算中拨专款、从上级拨给的开放共享专项补助经费划入、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所收取的使用费中提取等多种渠道筹措,由实验教学中心管理。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的资助对象是各实验室及其所在学院。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所在单位接受校内外单位或个人的申请,安排使用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仪器设备所在单位对使用设备的申请应及时回复;如拒绝申请,应说明理由。获准使用开放共享仪器设备的校外单位或个人按设备所在单位出具的收费通知书通过财务处交纳使用费,凭交费单或校内转账单到有关实验室使用仪器设备;校内单位和个人经批准后直接到有关实验室使用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

第十三条 每年年末,设备管理人员将本单位设备共享使用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送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中心会同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对有关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及收入情况进行核定,按照相关标准,从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中划拨经费予以补助。

 

第四章  服务收费及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对外有偿开放使用和共享服务,设备所在单位按实际使用情况向校外单位和个人收取一定的共享使用费,校内单位和个人免费使用开放共享的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  校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应综合设备折旧费、设备维护费、材料消耗费、水电费、技术服务费等几项内容收费。

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由设备所在单位据实测算服务成本,并参照国内或本地区同类仪器设备收费标准提出。收费标准经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查后,报实验教学中心审定,并在网上公布。

未经审批,各单位不得自行改变审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共享使用费由设备所在单位按照收费标准和实际使用情况出具收费通知书,由校财务处负责收取。校外人员使用费以现金或支票支付,由财务处统一开具收款凭证。

第十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所收取的使用费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并实行学校、设备所在单位按比例分成。其中:40%由学校提取,留存于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60%划归设备所在单位实行专户管理,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改造、功能开发、材料消耗费、水电费、工作人员的劳务费等相关支出,其中劳务费支出不得超过划归设备所在单位总费用的20%。

第十八条  使用频率较高的仪器设备,实验室应按照确保仪器设备所在单位优先使用、校内按申请先后顺序共享使用、提供校外服务的顺序进行妥善安排,使参加共享的仪器设备既保证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又能兼顾开放共享,以发挥最大效率。

 

第五章  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  学校对大型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年度效益综合考核评价,考核内容包括“机时利用、完好程度、功能利用与开发、开放服务、经费使用、科研成果、人才培养”等。考核工作将采取学院自评与学校评审相结合的办法,考核评价结果向全校公布。

第二十条  考核优秀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给予表彰或奖励,并对相关单位在后续开放共享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采取减少经费投入或进行设备调拨等措施。未按规定支付使用费,违规、不当使用致设备损坏将被追责。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依托单位和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实验教学中心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解释权归实验教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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