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学助理制实施办法(法大发[2011]104号)
时间:2013-05-02 17:08:56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加强对学生的学习辅导,顺利实施教学助理制,结合《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法大发[2010]92号)及学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助理制是指为主讲教师配备教学助理辅助主讲教师开展教学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 专业必修课主讲教师应当配备教学助理。
通识核心课程、通识主干课程、案例课程、研讨课程等学校重点建设的课程可酌情设置教学助理岗位。
第四条 一个课堂配备一名教学助理。

第二章 教学助理的岗位职责
第五条 教学助理的职责是辅助主讲教师开展常规性课外答疑、与学生就学习问题进行沟通交流、组织开展读书辅导、批改学生作业和试卷以及辅助主讲教师开展相关实验实践教学。
第六条 教学助理应当通过电子信箱、校园网网上研学平台、WebCT教学平台、BBS等多种渠道收集学生在学习中存在疑问并及时进行解答,对于较为集中的问题应当及时向主讲教师通报,由主讲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解决。
教学助理每学期应当在期中和期末安排两次集中答疑,每次时间不得少于2学时,集中答疑时间应当在第一周公布。
第七条 教学助理应当就学习目的、学习态度、学习内容、学习方法、学习效果等方面内容与学生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条 教学助理应当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主讲教师安排,组织学生在课外阅读相关作品,对学生读书进行辅导。
第九条 教学助理应当按照主讲教师安排批改读书报告、案例分析、日常测验、论文等课堂作业和课外作业。
第十条 教学助理可以协助主讲教师批改期中、期末考试试卷中的客观题,但不得批改主观题。
第十一条 教学助理应当根据主讲教师安排协助主讲教师完成课堂教学的实验实践教学工作。开设有课程网站(页)的课程,教学助理应当负责课程网站(页)的资料上传与更新。
第十二条 教学助理不得承担课堂教学的讲授工作。
第十三条 教学助理应当接受主讲教师指导,主讲教师上课时一般应当随堂听课,了解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服从主讲教师的工作安排。
第十四条 教学助理履行职责的时间不得低于8小时/周。

第三章 教学助理的聘任
第十五条 教学助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博士研究生或者二年级以上优秀硕士生;
(二)上一学年(期)学位课程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0分;
(三)曾经修读主讲教师主讲课程或者相关课程并取得较好成绩,掌握课程相关知识;
(四) 未受行政处分或者法律处罚。
第十六条 同等条件下教学助理岗位优先聘任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十七条 主讲教师申请配备教学助理的,应当在开课前一学期第十五周向课程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各学院应当汇总教师申请并于第十六周公布本学院下学期教学助理岗位设置计划。
应聘教学助理岗位的研究生应当于第十七周向设岗学院提出应聘申请,并填写《中国政法大学教学助理岗位申请表》。一名研究生只能担任一个教学助理岗位。
设岗学院应当于第十八周根据主讲教师和研究生双向选择原则确定教学助理岗位并报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所、教研室要根据本单位承担的课程教学任务进行统筹安排,确保教学助理岗位设置计划的落实。
第十九条 设岗学院和主讲教师应当对教学助理进行统一培训,加强业务指导,通过一定考察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条 教学助理的聘期以学期为单位,岗位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但连续聘任累计不得超过两学年。

第四章 教学助理的考核
第二十一条 设岗学院是教学助理工作的考核主体,负责对教学助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考核。
教务处将教学助理的考核工作纳入到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立教学助理评价指标体系,由学生对教学助理的工作进行网上评价。
第二十二条 教学助理考核分为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
第二十三条 设岗学院应当在第九周对教学助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中期考核。设岗学院经考核认为教学助理不履行岗位职责、不能胜任工作的,应当解除聘任,但应当提前一周书面通知教学助理,并报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设岗学院应当在第十九周对教学助理进行期末考核,结合教学助理的工作态度、工作实绩以及学生网上评价成绩对教学助理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五条 教学助理期末考核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教学助理的岗位津贴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能够履行教学助理岗位职责,经考核评定为合格者,可领取预定的全部岗位津贴并且可以续聘。
未能履行教学助理岗位职责,经考核不合格者,扣发一个月岗位津贴并且不得续聘。
第二十六条 教学助理不能继续担任教学助理工作的,应提前二周向设岗学院提出书面申请辞职,并报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教学助理申请辞职的,设岗学院可以重新选聘教学助理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教学助理受聘期间受到行政处分或法律处罚的,自处分、处罚生效之日起自动解除教学助理岗位聘任。
第二十八条 解聘教学助理,应当报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教学助理的岗位津贴
第二十九条 学校设立教学助理岗位专项经费,由教务处负责岗位审核与备案、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专项经费的统一发放。
第三十条 教学助理的基础岗位津贴标准为500元/月。
课堂人数60人以下(含),执行教学助理的基础岗位津贴。
课堂人数60人以上,120人以下(含),岗位津贴标准为550元/月。
课堂人数120人以上,岗位津贴标准为600元/月。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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