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15-03-04 14:30:02  来源:教务处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工作管理,提升本科人才培养的国际化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是指在现有的四年制人才培养模式基础上,以通过国际交流交换培养项目选派学生到国外高校、科研机构或实习、实践基地交流学习的模式进行本科生培养。

第三条  培养国际化人才是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内容,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是国际交流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支持和鼓励多渠道引进和使用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支持和鼓励本科学生在校期间赴国外高校、科研机构或实习、实践基地进行交流学习。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工作实行项目派出、综合管理机制。

第五条  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项目包括政府项目、校级项目和其他项目。

第六条  政府项目,指由教育部、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以及其他由政府资助的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项目。

政府项目的管理由教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照政府项目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条  校级项目,指学校与国外的大学、科研机构或实习、实践基地签订本科生交流交换培养协议,共同开展的联合培养项目、假期学校项目、短期交流项目等。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校级项目的谈判、签约,以及与国外合作方的经常性沟通等工作。教务处负责项目的信息发布、学生选拔、学籍管理、学分认定等工作。

第八条  其他项目,包括社会资助项目,以及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由各学院承担的与国外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共同开展的本科生交流交换培养项目。

社会资助项目等其他项目,涉及学籍管理、学分认定等内容的,应当经过教务处审核同意。

第九条  教务处负责全校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培养项目执行情况的备案与年度统计工作。备案信息包括项目周期、选拔标准、选派专业、派出学生信息等内容。

第十条  学生自行申请到国外的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进行交流学习且经过教务处批准的,在交流期间的课程修读、学分认定与学籍管理,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国际交流交换培养项目的学生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品行优良,遵纪守法;

(二)成绩良好,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良好的外语水平和运用能力,能够圆满完成在国外的学习任务;

(三)申请修读专业应与主修专业基本一致;

(四)已经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第一学年课程的学习;

(五)符合交流交换项目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本科学习期间,学生申请参加政府、学校等提供资助的国际交流交换项目,或者申请参加学校项目中的学生互换项目的,一般总计不超过一次。

第十三条  国家项目与校级项目选拔程序为:

(一)教务处发布项目信息,公布交流交换培养项目选拔条件、时间安排和其他事项等;

(二)学生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申领《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出国(境)交流学习申请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三)教务处组成“选拔工作评审专家组”,依据选拔条件负责审核和考试工作;

(四)教务处根据“选拔工作评审专家组”的意见,拟定交流交换生初步名单,并进行网上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确定交流交换生人选。

第十四条  社会资助项目的学生选拔工作,根据项目协议的具体规定执行。

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由各学院承担的与国外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共同开展的本科生交流交换培养项目学生的选拔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本学院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具体的选派标准与程序。

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批、由各学院承担的与国外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共同开展的本科生交流交换培养项目学生的选拔结果,应当在学生派出前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四章  课程修读与学分认定

第十五条  联合培养项目采用国内、国外分段培养模式,阶段划分依据合作项目协议书确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采用单独培养方案,培养方案由合作办学双方分段制定,共同审定,分别实施。学生应当按照培养方案要求修读课程,合作双方相互认可学生所获学分。

第十六条  学生参加假期学校项目、短期交流项目在国外的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学习期间应参照学校指导性教学计划选择与本专业该学年相对应的课程进行学习。所修课程及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学校依据合作项目协议书予以认定。

第十七条  在国外实习、实践基地进行专业实习的学分认定,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专业实习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学生申请认定的课程学分和成绩,必须为国外的大学、科研机构或其他机构认证的学分和成绩,其他形式的学分和成绩学校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  学生未经教务处事先批准所参加的国际交流交换项目,学分不予认定。

 

第五章  学籍管理

第二十条  学生参加国际交流交换培养的学习期限一般为

一学期。学生在国外高校、科研机构交流交换培养期间,学籍不变。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国外的交流交换培养时间计入修业年限。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交流交换期满后应当按时回校,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流交换期限或转往其他地区或国家学习。

交流交换期满后,如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回国返校的,应当至少提前两个月向学校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当在提交所在学院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

交流交换期满后无故逾期两周不返校办理复学注册手续的,参照《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按照自动退学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科生国际交流交换项目的学分认定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科生赴港、澳、台地区参加交流交换培养的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政法大学
教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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