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
时间:2016-11-23 00:00:00  来源:教务处   点击:

 

(2006年5月制定,2016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本科培养方案,维护正常教学秩序,规范本科生选课,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分制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养方案是学生选课的重要依据,学生须以本专业年级培养方案为依据,结合指导性教学进度制定学习方案、安排学习进度。

 

第三条   课程选定以师生双向自由选择为原则。

 

第二章 选课方式

 

第四条   学校实行网上选课模式,所有课程选课结果以中国政法大学综合教务系统选课名单为准。

 

第五条   学生应在每学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依据教务处发布的选课通知,使用自己的账号、密码登录中国政法大学综合教务系统进行选课。

 

第六条   教师如需对学生进行筛选,应在提交开课任务书时向教务处申请,并及时将筛选的学生名单报教务处录入综合教务系统。

 

第七条   允许学生跨年级、跨专业选修课程,部分课程受课程特点、教学资源等限制的除外。

 

第八条   同一门课程对于不同专业、不同年级的学生选课优先级不同,优先顺序为:必修课、选修课、任选课,具体优先级依照本专业本年级培养方案课程计划学年学期进行设置。

 

第九条   新生第一学期须按照学校排定的课表上课,并依照教务处的统一安排对部分课程自行选课。

 

第三章 选课流程

 

第十条   各学院应在学生选课前,以讲座和师生见面会等形式向学生提供有关课程和任课教师的介绍,进行选课指导。

 

第十一条 教务处教务科负责发布选课通知、控制综合教务系统各选课阶段、处理选课过程中的各种情况等。教学服务中心负责选课咨询、受理扩容申请、处理特殊选课问题等。

 

第十二条 春秋学期课程的选课阶段分为预选、正选、补退选、重修选课。夏季学期课程及其他特殊类型课程的选课依照具体选课通知进行。

 

第十三条 为保证教学效果,结合部分课程授课特点,教务处为学生预置部分课程,学生在选课阶段不可删除或改选预置课程。

 

第十四条 预选阶段

 

    学生应参加预选阶段的选课,此阶段所有类别课程均开放选课。未参加预选的学生,在正选阶段将无法选入课容量已满的课程。

 

      预选结束后,教务处将根据预选情况和任课教师的意见对课容量进行微调,并按照学生选课优先级和课容量进行抽签,抽签结束后学生可以在教务系统中查看抽签结果。

 

第十五条 正选阶段

 

    正选分两个时段进行:第一阶段进行法学专业必修课和法学专业选修课的正选。此阶段,只允许主修或辅修法学专业课程的学生选课;第二阶段进行法学以外专业课、通识必修课、通识选修课的正选。此阶段,法学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仍开放选课。

 

    学生在正选阶段可对无课余量的课程申请扩容,教务处依据选课需求,参考任课教师及开课学院意见作出处理。

 

    正选结束后,教务处将取消选课人数不足15人的课程并删除相应选课名单,对专业人数少或课容量低的课程视具体情况而定。学生可在补选阶段改选其他课程。

 

第十六条 补退选阶段

 

    学生可在退选阶段自行退课,此阶段不得选课。学生可在补选阶段自行补选课程,此阶段不得退课。

 

第十七条 重修选课阶段

 

    重修选课阶段,学生自行登录选课界面进行重修选课,重修选课不受课容量限制。

 

第十八条 选课结束后,教务处教务科根据选课情况和任课教师意见,对课程的教室安排进行微调,教师及学生可自行登录综合教务系统查看课程安排。

 

第四章 选课要求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期以修满本专业课堂教学额定总学分的六分之一为宜,最低不宜少于七分之一,最多不得超过28学分。辅修、双专业双学位每学期的选课学分另行计算。超学分选课须向教务处申请。

 

第二十条 对于设置选课限制条件的课程,学生选课应满足课程限制条件。

 

第二十一条  同一授课时段,学生只能选修一门课程。

 

第二十二条  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原则上不得再次选修。

 

第二十三条  转专业、休学后复学、申请提前毕业、高水平运动员、交流生等特殊类型的学生,因年级、课程限制等原因无法选课的,在选课阶段向教务处申请选课。

 

第二十四条  符合自修条件的学生,须在开课前向教务处提交申请并在综合教务系统中选课。

 

第二十五条  符合免修条件的学生,可向教务处提交申请并进行相关咨询。免修课程成绩直接免除或认定,无需另行选课。

 

第二十六条  在非选课时段,原则上不可补、退选课程。特殊情况确需补、退选课程的,学生须提交相关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未经综合教务系统选课而参与课程学习、考核的,该课程成绩不予记载。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具体选课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参见每学期选课通知及选课指南。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教务处

 

                       二○一六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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