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跨学科教研室建设办法(法大发[2015]119号)
时间:2017-04-10 12:54:50  来源:教务处   点击:

第一条  为优化教学组织、整合教学资源、提高教学水平、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推动跨学科、跨学院、交叉型教学创新团队的建设,依据学校章程,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跨学科教研室是为完成一项或者多项教学创新任务,由学科背景不同的教师组成的教学创新团队。

第三条  跨学科教研室通过教师跨学科、跨学院的合作,突破传统教学理念、改善既有教学方法、打造新型教学模式,实现师资交叉、课程融合、资源共享、协同创新,以满足复合型、创新型人才培养的要求。

第四条  跨学科教研室属于学校的基层教学组织,本办法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无特别规定的,适用《中国政法大学基层教学组织规程》。

第五条  跨学科教研室职责包括:

(一)建设跨学科、交叉型的课程;

(二)推进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创新;

(三)推进学校通识教育、实践教育和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发展;

(四)开展人才培养模式的国际化、信息化建设;

(五)完成学校基层教学组织承担的其他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教师可以根据有利于专业发展、有利于新型课程体系开发、有利于学科优势互补、有利于培养模式创新的原则,申报跨学科教研室。跨学科教研室成员应当不少于5人,由来自两个及以上一级学科、两个及以上教学院部(或科研机构)的教师组成。

第七条  跨学科教研室的设立由学校教务处组织进行,一般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跨学科教研室由教师自愿申报,教务处进行资格审核,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九条  学校根据公共课教学、创新创业教学等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教师组织建立跨学科教研室。

第十条  跨学科教研室实行自主管理、自主发展、自主创新,根据教研室实际情况制定预期目标、工作计划及相关制度,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一条  跨学科教研室参照既有的基层教学组织二级管理模式,由教务处代为履行管理职能。

第十二条  跨学科教研室设主任1名,根据跨学科教研室人数和工作需要设副主任1至2名。主任和副主任人选由跨学科教研室成员民主推荐或自荐等方式产生,由教务处聘任。

第十三条  跨学科教研室主任和副主任的任职条件:

(一)具有1年以上的海外学习经历;

(二)具有一定的跨学科、跨专业的学习背景和教学经验;

(三)满足《中国政法大学基层教学组织规程》中教研室主任(研究所所长)、教研室副主任(研究所副所长)任职的其他规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务处解除聘任其跨学科教研室主任、副主任职务:

(一)考核不合格;

(二)工作严重失职;

(三)患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跨学科教研室撤销;

(五)本人提出辞职;

(六)有违法或者违纪行为;

(七)其他不适合继续任职的情形。

第十五条  学校在相关政策和经费等方面对跨学科教研室予以支持,保证跨学科教研室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六条  教务处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基层教学组织规程》和学校相关规定,对跨学科教研室工作进行评估考核,对优秀跨学科教研室予以表彰和奖励。跨学科教研室可以参加优秀教学集体奖的评审,由教务处组织初评和推荐。

第十七条  跨学科教研室成员与原所在单位的隶属关系不发生变化,教学工作量的考核在原所在单位进行。跨学科教研室的教师参加优秀教学奖等个人教学奖项评审的,从原所在单位进行申报。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教务处可以撤销跨学科教研室:

(一)工作考核不合格,没有完成工作目标;

(二)严重违反学校相关教学规定;

(三)工作目标已达成,确无继续建设之必要;

(四)其他不适合继续建设的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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