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考试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其目的是促使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和巩固已学的知识,检查和评定学生对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的理解程度与运用能力。同时,它反映了学校的教育教学水平,是学校教学进行自身评估、改革和发展的重要依据。为了加强课程考核及学生成绩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教委1990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北京市高教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课 程 考 核
第一条 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选修课、军训、社会实践、实习、毕业论文等)的考核。各学期课程的考核类别应按照教学计划的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变动。凡一门课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二条 本科生一律实行学分制,凡计算学分的课程,必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以上者,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给学分。
第三条 考核(考试、考查)方式可根据课程特点、学生人数和师资力量 等分别采用笔试(开卷应当堂完成)、口试或者二者兼用的方式进行。笔试一般为二小时,必要时,经教务处批准,可延长半小时;口试一般以半小时为宜。
军训、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实习等课的考核可以采用小结、总结、写评语、鉴定等方式进行。
毕业论文按照《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管理暂行规定》、《优秀论文答辩管理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条 课程考核在每学期期末进行。考试课程的考核由教务处在期末停课之后,统一组织实施;列入教学计划的考查课课程,在学校全面停课前考查完毕,考查形式、时间、地点由担任该课教学任务的教研室事先同学生所在的教务办公室商定报教务处考务科备案。
第五条 有期末考试任务的教研室应成立以教研室主任为组长的由三至五人组成的命题小组,负责考试的命题、标准答案制作、监考、阅卷等项工作的组织与落实,其他教师不得另行命题。命题基本要求:
1.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覆盖率应包括课程的主要内容。试题语言表述要简明、准确。
2.试题难度要适度,题量应与考试时间相匹配,一般以中等学生两小时答满为宜。
3.考试课程的试题不得少于五种题型,包括概念、填空、单(多)项选择、简答、论述、案例分析等任选五种。
4.凡笔试课程要同时配备A、B两套试题(试题须统一用3.5英寸软盘或A4的纸张打印并校对),其内容、难度及题量应该相当,具体用A卷或是B卷,由教务处确定。
5.评分标准及答案应随试题同时完成。
6.试前不得进行考试辅导,不得划定考试重点及范围。
7.采用口试所用考签数不得少于学生所在班级人数的二分之一。
第六条 试题确定后由教研室主任签字并密封,必须于每学期的第16周前报考务科,安排打印。
采取试题库试题考试的命题工作由教务处会同有关教研室统一安排。
第七条 非教研室人员不得参加命题及有关试卷的各项阅卷工作。参加命题及有关工作的全体人员(打印、校对、保管、分发试卷等)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试范围及试题内容。
若有漏题现象,一经发现,试题作废,另行组织命题;有关人员应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包括实验课)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一门课程如有三分之一作业未交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经申请重修后,随下一届学生参加考核。
未经办理选课手续的课程,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二、成 绩 管 理
第九条 各院办公室必须在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将各班学生各门课程选修名单统一按学号顺序打印,内容包括:学号、姓名、成绩栏、教师签字栏和教研室主任审核栏(附样表)。
必修课程须按上述要求打印全部学生名单。
第十条 课程考核成绩包括考试成绩和考查成绩。
必修课一般采用考试方式。考试成绩的评定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比重一般应为百分之二十至三十,具体比例由教研室确定。
选修课一般采用考查方式随堂考试。考查成绩的评定采用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分制。
军训、生产劳动、社会实践、实习、毕业论文等一般均采用考查方式评定成绩。
第十一条 各任课教师在阅卷和评分时须做到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格公正、评分确切、核分无误。同一门课程的同一考卷采用同一评分标准及答案。各教研室要做到集体阅卷、流水作业,避免偏严或偏宽。
考试阅卷结束后,各教研室要认真组织复查,核实无误,避免漏判、错判、漏登等,并要对本学期考试工作进行总结。
第十二条 考试成绩评定结束后,各教研室请用钢笔或圆珠笔一式两份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考试成绩登记表》,按行政院、年级分别填写,不及格的用红色标明。
学生成绩及试卷以教研室为单位,于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五日内交到学生所在教务办公室验收(成绩单与卷面上的成绩必须相符),各院教务办公室在接到试卷、成绩的当天将成绩单返送考务科验印盖章,试卷登记后封存在院教务办公室。
成绩一经上交,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第十三条 考试成绩一般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若成绩不符合此分布,如优秀率太高或不及格率偏高,教师应对此进行适当调整或提交报告作出说明和解释。各院、部可依据实际情况控制一定的不及格率。
第十四条 考试成绩由教务处考务科验印后方可生效。学生查询成绩可在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六日到自己所属的院、部教务办公室查询。
第十五条 学生若有充足理由认为考核成绩与自己实际答案差距较大,或有漏登情况确须查询时,可以申请查卷。查卷须在下学期注册后2周内向所在院部教务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同意后,由教务员提供试卷,会同教研室主任或任课教师在院教务办公室复查,学生亦可在场。试卷查完以后(开学第三周)移送教务处考务科统一封存。试卷应保存5年后再销毁。
第十六条 若确系教师判卷有误,需更正成绩,必须经教师所在单位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签字同意,在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并有教务处主管副处长签字后生效,考务科修正录入。
第十七条 对英语、体育及跨系选修的课程考试成绩有异议,学生可持学生证和书面申请到开课院、部的教务办公室申诉复查。
第十八条 凡因任课教师疏忽致使学生成绩错判、漏登、错登者达3%以上者,教务处将对该任课教师及其所在教研室通报批评,并扣除责任者课时酬金的10%。
第十九条 各院教务办公室负责督促各任课教师按时报送学生成绩。对于逾期未交学生成绩的任课教师及其所在教研室予以通报批评,并扣除责任者课时酬金的10%,逾期一天增扣一个百分点。
第二十条 学生成绩一式二份,教务处、院办公室各一份,若发现成绩发生冲突时,以教务处所留原始成绩为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期末考试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院教学副主任签字同意并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学生名单及手续由各院教务办公室办理后备案。
第二十二条 学生擅自无故缺考及办理选修、重修手续而不参加考试者,该课成绩以零分计。
学生未办理选修、重修手续而参加考试者,该课成绩无效。
学生因漏写、错写姓名或学号而导致成绩丢失者,责任自负,不予补登。
第二十三条 学生未办缓考手续而擅自缺考者、考试作弊者及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属必修课的必须对该门课程进行重修。
学生第七学期考试不及格或缓考的课程,可申请参加毕业前的最后一次考试。第一至第六学期 不及格的课程按规定重修,不得参加毕业前的补考。
第二十四条 对于部分有条件的课程,任课教师在考后应做考试评析,及时总结学生答卷中的问题。
教务处每学期抽查部分试卷并组织有关专家评阅,并将以适当方式公布分析结果。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的成绩单由学生所在院部教务办公室负责打印并加盖院章,教务处可随时抽查成绩的真实性。如发现学生私自改动成绩,伪造、仿造成绩单,经审核在二门以上者,以作弊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大过、取消学籍、留校查看等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成绩单永久保留,考试试卷保留到学生毕业一年后予以销毁。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前颁布的《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学习成绩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教务处。
教务处
二00三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