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本科选修课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根据《中国政法大学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修课考核可根据课程的特点和要求,采取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笔试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论文(设计)、撰写调研报告等方式随堂进行。
第三条 选修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一般由任课教师提出方案,研究所所长(教研室主任)签署意见,经所在学院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批后在该门课程考核前两周到教务处考务科登记备案。
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该门课程的具体考查形式、时间、考试地点、试题备案、试题印制、考试用纸、是否需要增加考场、安排监考人员等。
第四条 选修课程的具体考查形式、时间、地点由任课教师在考核前一周课堂告知学生。
第五条 同一门选修课程有两名以上教师授课的,在该门课程考核前应商定采取统一考核方式且试题难度相当;同一名教师在不同时间段讲授同一门课程且不能同时进行考核的,随堂考核时应使用不同的试题,但试题难度应基本相当。
两名以上教师授课且采取闭卷考试的,阅卷原则上应采取流水作业方式进行。无论以何种方式阅卷其课程成绩都应由研究所(室)长统一审批后录入。
第六条 选修课考核除口试外无论采取其他何种方式,都应统一使用教务处印制的中国政法大学本科生考试试卷纸,以便归档。
第七条 阅卷结束后,各教研室要认真组织复查,核实无误,确保无漏判、错判、漏登等并由各任课教师对自己所授班级学生的试卷成绩进行分析。考试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规律。
第八条 各任课教师于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将学生成绩、试卷及试卷分析报告交教务处考务科验收(成绩单与卷面上的成绩必须相符)盖章生效。有平时成绩的同时提交平时成绩登记单。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