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生平时成绩的管理,规范学生平时成绩的评定与记载办法,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平时成绩是课程考核成绩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平时成绩由任课教师依据学生的平时作业、平时测验、实验与操作、课堂表现、考勤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三条 任课教师在确定学生平时成绩时,应根据课程特点选定若干因素进行评定,根据各因素重要性确定合适的分值。
第四条 学生课程成绩考核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两部分组成。一般平时成绩与期末成绩的比例为2:8,实验教学任务较多的课程可达3:7。学校支持教师进行教学改革,教师可根据课程特点适当扩大平时成绩的比例。教师如需扩大平时成绩比例,应在开课前提交本课程考核的安排意见,由学院负责审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同时告知本课堂学生。
第五条 任课教师应认真做好学生平时成绩各评定因素的原始记录,并客观真实的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学生平时成绩按百分制记载,同时录入教务系统以便学生查询。
第六条 任课教师每学期在网上登录完学生成绩后,应把学生平时成绩登记表与学生期末考试成绩登记表一并交所在教务处进行存档。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