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
时间:2013-04-28 00:00:00  来源:   点击:

第一条 为了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根据《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考试违纪论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一)未隔位就座、不听监考老师指挥影响考试秩序者;

(二)开考后不关闭电子通讯设备,出现呼叫声,影响正常考试秩序,或闭卷考试时使用通讯设备、电子存储器查阅信息者;

(三)在考场外议论考试内容、大声喧哗,影响考试,制止无效者;

(四)闭卷考试开考后,在桌内、座位旁放置未打开的与本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等物品者;

(五)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将试卷故意移近他人座位或竖起被发现者;

(六)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影响考场秩序,经监考人员两次口头告诫无效者;

(七)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或未及时向监考老师报告者;

(八)离开考场未交答卷者(成绩以零分记);

(九)开卷考试中使用复印他人的笔记,或借用他人的考试材料者(成绩以零分记);

(十)有其他违反考试纪律应予警告、严重警告情形者。

第三条 第二次违反考场纪律应受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以考试作弊论处,给予记过处分,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

(一)开考后在书桌内、座位旁或答卷下放置已翻开的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翻阅与否);

(二)开考后,在文具盒、衣物等物品里夹带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书籍、笔记本、复习提纲、字条者(不论翻阅与否);

(三)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

(四)传递或接受他人的答卷或写有答题内容的草稿纸、字条者;

(五)强拿他人答卷或草稿纸者(不论抄用与否);

(六)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经告诫后重犯者;

(七)偷看他人的答卷经告诫无效者;

(八)有交头接耳行为或以表情示意、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经告诫无效者;

(九)在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或夹带与考试课程有关的材料进入考场者;

(十)利用电子存储器查看与考试课程有关的信息者;

(十一)平时作业作为课程考核成绩的,平时作业有严重剽窃、抄袭或由他人完成,经核查属实者。

(十二)有其他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行为者。

第五条  违反第四条所列任一项规定,态度恶劣,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以不正当手段要求教师加分,情节严重者,以作弊论,给予记过处分。

第七条  第二次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学年论文、实习论文、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剽窃他人成果,以作弊论,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查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弄虚作假、擅自更改成绩单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05年7月10日)

版权所有?2013 bet5365首页手机版下载
海淀校区: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邮编:100088    昌平校区:北京市昌平区府学路27号  邮编:1022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