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科课程考核管理,保证阅卷公平、公正,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科试卷的阅卷工作由各研究所所长(教研室主任)或其指定的阅卷负责人组织实施。
2名以上教师讲授同一门课程的须实行流水作业方式阅卷。科研机构的任课教师随学院研究所(教研室)统一阅卷;独任制的课程,经研究所(教研室)同意可由任课教师自行阅卷。
第三条 阅卷应严格执行有关评分标准,实事求是地反映学生考试情况。
第四条 批阅试卷应使用红色签字笔或圆珠笔。
第五条 必修课试卷采用百分制计分,选修课试卷可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计分。
阅卷时,小题得分标记于题右,大题得分标记于卷左题号之前并记入卷面评分区域框内。
阅卷记分应统一使用正得分方式,不可使用减分方式记分。卷面大题得分应等于各小题得分之和,总分应等于各大题得分之和。
第六条 批阅过的试卷如须改动,阅卷人应在改动处签名或盖单。
第七条 流水作业阅卷时,研究所(教研室)应由专人对已阅试卷得分(包括卷面大小题得分、平时成绩和总成绩)进行核查,并于核查后在试卷袋上签名。
独任课程的授课教师应自行核查试卷并签名。
第八条 流水作业方式批阅试卷后由任课教师分别录入其所任班级的成绩并上网公布;独任课程任课教师可在试卷核查无误后上网公布。
第九条 阅卷结束后,每门课程均应提交试卷分析。
流水作业方式批阅试卷的由研究所所长(教研室主任)或其指定的阅卷负责人撰写试卷分析报告;独任制课程由任课教师撰写试卷分析报告。
第十条 各研究所(教研室)或独任课程的任课教师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已阅试卷原件、学生成绩单以及空白样卷、参考答案、试卷分析交教务处考务科统一归档。
第十一条 试卷成绩一经上网不得再行改动,如需更改应向考务科作出说明并经教务处主管处长审签。
第十二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发布日期:2006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