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时间:2013-04-30 00:00:00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我校正式注册并参加脱产学习的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研究生、留学生、港澳台侨学生、成人教育学生。其他学生的违纪处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条 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考察、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较轻的,可以从轻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三)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以及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
(二)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
(三)在校期间曾受过一次处分,第二次违纪;
(四)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含两种);
(五)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
(六)涉外活动违纪;
(七)违纪群体中的组织、策划者;
(八)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七条 学生因违反校纪需给予处分的,日常行为管理及思想品德教育方面,由学生处进行调查;学习及考风考纪方面,由教务处、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分别进行调查;治安、安全以及涉及违法犯罪的,由保卫处进行调查。
学生违纪事件发生后,有关职能部门应立即对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协助调查,学生所在学院应积极配合职能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做好违纪学生的思想工作。调查工作应在七日内完成。
调查结束后,职能部门应将调查的详细情况、本部门及学生所在学院的建议处理意见一并报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八条 对违纪学生,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九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的内容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违纪处分决定书由学校办公室以学校的名义统一行文,行文日期即为生效日期。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校办公室在校内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学院。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还应报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及辅导员签字,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记录在案。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应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违纪学生的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确能改正错误,在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表现良好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满一年,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其违纪处分材料由学校学籍管理部门留存;学生毕业后,移交学校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受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其处分决定及相关材料应由学籍管理部门归入学生档案。
第十二条 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对毕业年级学生可以从处分决定之日起至毕业离校之日止。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考察,在察看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的,可按期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的,应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应在处分决定做出后五日内办理离校手续。逾期不办的,由学生所在学院指定人员给予办理并记录在案。
第十四条 对学生进行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十五条 违纪学生有权要求举行听证或申诉,其具体程序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听证及申诉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本条例中的给予某一级别“以上处分”包含该级别处分。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八条 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扰乱校园秩序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扰乱教学楼、图书馆、礼堂、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秩序,致使工作、教学、科研等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校园秩序的;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的;
(四)非法制造、贩卖、携带、持有枪支、匕首、三棱刀、弹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的。
第二十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校园内饮酒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酒后滋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违反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用麻将、扑克或其他方式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组织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盗窃公章、保密文件、试卷、档案等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为作案者提供帮助的,比照作案者处理。
第二十五条 过失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消防设备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未向学校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离校3日以内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处分;超过3日不足6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超过6日不足9日的,给予记过处分;超过9日不足15日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超过15日的,取消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二十七条 违反考试纪律及考试作弊的,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住宿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中国政法大学防火安全管理规定》(试行)的,视其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拥有《规定》中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记过处分;
(二)使用《规定》中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使用《规定》中禁止使用的电器、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火灾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校图书馆管理规定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校医院有关公费医疗的规定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二条 伪造、变造、冒领、冒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的,视其情节、后果,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性质、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在建筑物、公用设备上乱涂、乱写、乱画、违章张贴的;
(二)损坏校园公用设施的;
(三)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教育不改的;
(四)诽谤、诬陷他人的;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六)冒用学校或他人名义,侵害学校或他人利益,给学校或他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公民道德准则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
作伪证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证人打击报复的,根据情节、性质、后果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三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由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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