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教学督导组工作办法(试行)

中政大发〔2006〕4号

  第一条 教学督导是学校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落实教学质量管理的必要手段。为了完善教学督导制度,确保教学督导工作有效开展,推动教学改革不断深化,促进教学质量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督导组是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独立对学校本科教学进行督促和指导的专门组织。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设组长1名,督导员若干名,由主管校长聘任,聘期一般为2年。

  第四条 教学督导员由热心学校教育教学事业、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教学管理经验、具有较高教育教学理论水平、身体健康、有正高级任职资格的离退休教师担任。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1)认真领会党和国家的各项教育方针、政策,研究教育教学规律和现代教育理论,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教育理论水平。

  (2)深入课堂,对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教材的选用、教学手段与教学方法、实践教学环节等实施督导。

  (3)深入教学单位,参与教学改革与研究活动,对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实施督导。

  (4)深入师生,对学风建设、师风师德建设实施督导。

  (5)深入管理与服务部门,对教学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有效性以及教学保障与服务质量实施督导。

  第六条 教学督导应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

  第七条 教学督导组通过随堂听课、召开师生座谈会、检查相关单位工作、调阅有关教学资料、进行专题调研、进行个别谈心等形式开展工作。

  对在督导过程中发现的教学质量问题,如系日常教务管理问题,可向教务处反映,如系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及时向主管校长通报。

  第八条 教学督导组应根据学校教学工作的总体安排制定阶段教学督导工作计划,确定督导工作重点。

  教学督导组每月举行一次督导工作例会,每学期向主管教学校长汇报两次教学督导情况,并向学校提交一份督导工作总结报告。对于在教学督导中发现的严重影响教学质量的重大问题,应形成专题调研报告。

  第九条 教学督导员每周深入教学第一线从事教学督导活动应不少于4学时。

  教学督导员因故不能履行督导职责应向督导组组长请假,连续一个月未请假不履行督导职责者,由主管校长予以解聘。

  第十条 教务处为教学督导组提供业务支持,并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作为兼职秘书,协助教学督导组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第十一条 学校相关部门对教学督导组提出的督导意见、建议等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协调或组织落实。

  第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学督导组必要的工作经费。

  教学督导员的津贴由学校在聘任时确定并按月发放。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二○○六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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